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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三泉酿酒厂等企业被罚!文登区公布7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围绕保安全、保质量、保稳定,深入开展食品、化妆品、特种设备等领域监管,查处了一批涉及质量、价格、广告、特种设备安全等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01 文登区盛业美容美发用品店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和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案

2019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文登区盛业美容美发用品店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货架上存放有超过限期适用日期的化妆品5种,擅自涂改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4种,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2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款第三项等规定,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5种,擅自涂改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4种,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2种,并处罚款3600元。

02 威海市三泉酿酒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网络广告监测时发现,威海市三泉酿酒厂在网站上发布含有“将刺参的吸收率由传统的10%(干海参)提高到90%以上”、“中国营养白酒”等内容的广告,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文登区西浪暖零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文登区西浪暖零售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浩清老婆饼”等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威海市文登区和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安全评定合格的气瓶案

2020年2月18日,威海市文登区和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对1只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充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案

威海白云渔业有限公司厂内有氨制冷系统一套,在2019年11月7日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6文登区王氏美甲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文登区王氏美甲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向顾客提供美甲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元。

07 威海隋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2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疫情期间正在经营的威海隋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正在经营的进口“野格酒”3瓶未张贴中文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野格酒”3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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