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裁决,公司被裁决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就该事项提供了充足的保证,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因此,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寄送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0962号《裁决书》和(2022)沪贸仲裁字第0963号《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2日,公司、大连佳吉利商贸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取得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立案受理事宜》(2021)沪贸仲字第12629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大连佳吉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第二申请人”)提交的与南通泓谦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详见临2021-071号公告)。
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南通泓谦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与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大连佳吉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申请人”)、尹兵(以下简称“第四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详见临2021-073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1、确认申请人、第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 9月17日签订的《转让及承兑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3、对申请人、第二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47,850元,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共同负担70%,被申请人负担30%,鉴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全额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第二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64,355元。
上述裁决所涉应付款项和行为,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金人民币4,300万元;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 6,756,095元,以及以人民币4,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
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应就本裁决第1、2项中确认的被申请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5、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841,336元,由申请人承担30%, 被申请人方共同承担70%。鉴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被申请人方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88,935.2元;
上述裁决所涉应付款项,被申请人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大东工贸在南京中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8,500万元,该案已开庭,尚未判决。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5,000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2.35亿元,二审尚未开庭。
四、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南通泓谦向仲裁机关申请对公司的仲裁,为了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于2021年8月就该事项提供了充足的保证措施,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详情请见《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7)。因此,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采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进展情况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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