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3.063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仲裁案件尚处于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知悉大连仲裁委员会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本案案号为(2021)大仲字第51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鼎华”)
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
被申请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申请人:尹兵
(二)基本情况
大连鼎华称:2017年1月16日,大连鼎华、大连嘉得、公司、尹兵四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大连鼎华向大连嘉得提供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按年息8%计算利息,并由尹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月14日,因大连嘉得逾期还款,大连鼎华、大连嘉得、公司、尹兵四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截止2019年12月31日,大连嘉得累计拖欠大连鼎华借款本金2亿元,利息6936.99万元,大连嘉得承诺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并由尹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本金2亿元,截止仲裁申请日的利息10573.2万元,此后每日产生利息65,753.42元,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裁定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本次仲裁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
3、裁定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仲裁及保全的全部费用,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4、裁定被申请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尹兵就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裁决情况
该案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大东工贸在南京中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8,500万元,该案已开庭,尚未判决。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5,000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2.35亿元,二审尚未开庭。
四、上述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对上述合同与担保流程进行了自我核查,未发现与上述合同相关的任何担保合同文本及提供担保的有关内部审批流程的有关记录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由于以上担保事项未查询到履行审批流程文件的原始资料,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本着为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作进一步核实、调查,并将最新进展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将采取包括聘请律师在内的措施积极应对,保障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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