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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陈坛香(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戴旭;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K3XG7G;住所(住址):善琏镇中兴路98号.

抽样批次的陈坛香(白酒)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从界首市颍泉酒厂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7日,当事人共购进了110斤,购进价是4.2元/斤。截至本局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抽样批次的的陈坛香(白酒)当事人除去抽检时当做样品的2L(约4斤)外,其余均已销售,销售价是9元/斤,货值是990元。当事人为了追求抽样批次的陈坛香(白酒)的销量,提升甜度和口感,从超市购进了蜂蜜,自行添加进了陈坛香(白酒)内。上述抽样批次陈坛香(白酒)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其中甜蜜素(以环己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主体为小食杂店,当事人经营者戴旭为了追求销量,提升甜度和口感,私自在抽样批次陈坛香(白酒)加入蜂蜜,抽样批次陈坛香(白酒)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款第(九)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三)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款第(九)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90元;2、处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990元(大写:叁仟玖佰玖拾元整),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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