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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财猫”与贪官的交易

 张某梅担心东窗事发,将100万元现金退给赵康,剩余好处费150万元也未能实际获得

 文/欧阳峰

  江苏南通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梅,圈内人称之为“招财猫”。自从她结识了某集团董事长后,接手的工程不断。殊不知,在其亮眼业绩的背后,却隐藏着张某梅与贪官的肮脏交易。2022年5月31日,法院的生效判决披露了实情。

攀附董事长

 年过五十的张某梅,原先在江苏省南通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从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2014年年初,淮安市国有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对城市基础建设进行招投标,南通公司派了几拨人向投资公司疏通关系,都没有进展。张某梅听闻后主动提出调到项目部,去开发淮安市场的工程业务。公司领导问:“你从来没有接触过项目,哪能行?”张某梅说:“试试看吧。”

 张某梅原籍在淮安市,大学毕业时在南通市工作。其丈夫程钢的工资较低,孩子快读高中了,一家三口人还住在6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家中急需改善居住条件和教育投资。获知公司意欲进军淮安市场,张某梅提前联系高中同学朱凯,朱凯在淮安市人脉资源丰富,据说,他和投资公司董事长汤某明是至交。因此,张某梅才有了独自去淮安开展业务的底气。

 这年3月的,经朱凯牵线,张某梅宴请了汤某明。饭桌上,张某梅连干了3个满杯,汤某明拍着手说:“好酒量,对我脾气。”宴席间的其他人也对张某梅连声夸赞,说她明明可以靠颜值生活,偏偏还这么拼。张某梅含笑不语。

 张某梅开始频频光顾汤某明的办公室,不时带点茶叶、烟酒送给汤某明,并提出照顾工程的事。之后,经汤某明出面打招呼,南通公司参加竞标,作为业务代表的张某梅接连拿下3个大项目,一时间,在南通公司引起了轰动,员工们就此给她起了“招财猫”的绰号。

 背靠大树好乘凉。张某梅决定扎根在淮安发展,她用项目奖励款,在淮安市区买了商品房,因丈夫程钢和孩子仍然在南通生活,这套房就由张某梅独自居住。她还向公司领导索要“名分”,不久,南通公司专门成立了分支机构,张某梅成为淮安分公司经理。

  张某梅终于过上了有房、有车、有地位的体面生活,但对眼前获得的不错收益,她仍然不满足,心里盘算着,汤某明执掌的投资公司是国有企业,统管着淮安的市政基础建设,只要与他搞好关系,不愁没有工程做,自己命中注定要发大财。

挺身站“前台

汤某明比张某梅大5岁,随着交往日益频繁,两人的关系渐渐显得有点暧昧,汤某明常常把张某梅的住处作为小憩的场所。2017年11月的,汤某明在张某梅住处留了宿,双方确定了情人关系。此后,汤某明又介绍了几个工程,“招财猫”在南通公司被员工们叫得更加欢了。

 张某梅的亮眼业绩引起了同行注意,不少建筑老板也伸出了橄榄枝,意欲建立合作关系。2019年1月,张某梅告知汤某明,自己找到了挂靠的建筑企业,完全可以单干了,汤某明极力赞成。于是两人约定,由汤某明利用职权帮助张某梅承接工程,张某梅负责解决资金、组织团队施工,所获利润四六分成。

 2019年4月底,汤某明带来了好消息,投资公司参与开发的融创广场项目A地块A1区工程即将邀请招标,作为项目合作方,投资公司可以推荐两家公司投标。汤某明拿出了书面的招投标方式和规则,让张某梅找资质等级高、业绩好的公司挂靠竞标。

 张某梅迅速找到南通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南通某建筑集团第九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九公司)进行洽谈,由她代表这两家企业参加竞标。建设公司和第九公司均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梅告知汤某明,建设公司是其挂靠的公司,如中标就由二人联手承建。第九公司的经理赵康则应允,按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好处费,并分包部分工程给张某梅。

 不久,汤某明以投资公司名义向招标方推荐建设公司、第九公司参与投标,有了初步眉目后,汤某明表达了倾向性意见,即与第九公司合作,但百分之一的好处费不能以现金形式直接领取,而是让赵康通过工程分包的方式将好处费加入工程款中兑现。经张某梅出面洽谈,赵康对好处费的兑现方式表示同意。开标前夕,汤某明将已掌握的标底、评标规则等内幕信息透露给张某梅,让其制作投标文件,张某梅分别以建设公司、第九公司两种身份参加投标。

 2019年7月12日,融创项目开标,建设公司以更低价3.02亿元成为中标候选人,第九公司以次低价约3.1亿元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根据预先制定的评标规则,为进一步压低中标价,招标方需对更低价和次低价二轮询标。

恰在此时,张某梅的“后院”失火,她的丈夫程钢听到外面的风言风语,闹起了家庭风波。张某梅无心承建项目,她与汤某明商议后决定退出承建项目,将工程转让给第九公司的赵康,并由赵康依约给付好处费。在第二轮询标时,建设公司故意抬高投标价,第九公司则降低投标价,最终使得第九公司中标。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赵康拿下了项目,但他反悔了原先的承诺,即通过工程分包方式兑现好处费。赵康坚持直接给付好处费而不向张某梅分包工程,并提出先支付150万元,剩余150万元依工程进度支付的意见。张某梅向汤某明请示后表示接受。

 2019年10月,张某梅又找赵康参与投标其他工程,并承诺支付10万元费用,该费用从好处费300万元中抵扣,赵康同意。12月,经张某梅多次催要,赵康在淮安市万达广场附近的停车场支付现金100万元。

 2020年1月22日,因张某梅购置的房产尚有尾款未付清,赵康按照其要求,向指定账户代付房款40万元。2020年5月,因得知本市招投标领域相关人员被调查,张某梅担心东窗事发,将现金100万元退给赵康,剩余好处费150万元未能实际获得。

 2020年上半年,淮安市监察机关查处汤某明的问题时,对张某梅采取留置措施令其配合调查,张某梅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同年7月,她的家人退缴250万元,2021年1月7日,张某梅又委托亲属退缴50万元。她还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属实。

 2022年2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张某梅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梅与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部分受贿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梅归案后,如实供述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梅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2年3月25日,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张某梅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张某梅提出上诉称,其构成重大立功,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另外未实际取得的150万元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张某梅的辩护人提出,应以受贿既遂的150万元确定量刑幅度。

被认定为主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梅所检举人员的犯罪行为及所提供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但其所检举内容尚未达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标准,故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

 二审法院指出,汤某明与张某梅共谋通过帮助他人工程中标而收取贿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某梅向汤某明推荐了第九公司,后又根据汤某明的意见,出面与对方协商“好处费”的数额与给付方式。

 在报价中,由张某梅向第九公司透露更低报价,并提示降低报价,最终帮助第九公司成功中标。据此可知,张某梅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且与汤某明内外勾结,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张某梅所提未实际取得的150万元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经查,第九公司中标后未按约定支付贿赂款,张某梅多次向其负责人催要,对于尚未给付的部分张某梅没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张某梅未实际取得的部分系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人被监委调查,其担心被查处而不敢继续索要剩余约定的贿赂款,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至于辩护人所提应按既遂部分确定量刑幅度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梅和汤某明合谋利用汤某明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接工程并约定300万元“好处费”,其行为系针对一个请托事项、一个行贿对象的一起独立受贿犯罪,应认定犯罪数额为300万元,进而确定法定的量刑幅度。至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收取到的150万元未遂部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2022年5月3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张某梅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欧阳峰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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