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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百年,喝完这杯“湘泉酒” 从此以后“难相见”

对于很多人来说,

无酒不成宴席,

大家聚在一起喝酒,

要的是那份起哄的环境、

酩酊的醉态。

无论是婚宴还是乔迁宴,

酒都是必不可少的。

但有些酒,

喝着喝着就“杳无音信”了!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酒鬼酒公司状告湘泉公司仿麻袋酒瓶侵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湘泉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酒鬼酒公司)40万元。

原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湘泉集团,已破产注销)改制后,酒鬼酒公司与湘泉公司开始自立门户。可在市场角力中,双方却多次因知识产权纠纷对簿公堂。这次,就湘泉公司所生产的“封藏叁拾”白酒,酒鬼酒公司起诉主张其恶意侵权,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赔偿50万元。

酒瓶外观被仿冒 酒鬼酒起诉维权

酒鬼酒公司生产的“紫坛贰拾”白酒,使用的麻袋型酒瓶是特别邀请黄永玉大师设计,申请了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

2019年11月,酒鬼酒公司发现,长沙市雨花区一烟酒商行所售的“封藏叁拾”白酒,与“紫坛贰拾”的外包装相似,细查发现,这款酒竟出自湘泉公司。酒鬼酒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湘泉酒业起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酒鬼酒公司诉称

被告湘泉酒业生产的“封藏叁拾”酒瓶与自家立体商标在瓶口、瓶颈、瓶身的麻袋形状、颜色、大小方面均相同。麻袋型酒瓶包装已成为极具代表性的商品标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湘泉酒业多年攀附原告产品知名度,即使原告多次善意告知也没用,属于恶意侵权。

湘泉公司辩称:

酒鬼酒立体商标是简单立体图像,没有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来源。与被告“封藏叁拾”白酒相比,在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上,有不同也不近似。

其次“封藏叁拾”酒瓶参考了自身两个注册商标(分别为第23902472号和第25351835号,如下),系由其演变而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酒鬼酒公司和湘泉公司同根同源,均是从原湘泉集团改制而来,在发起成立湘泉公司时,湘泉集团便以无形资产占股10%,无形资产包括原湘泉集团白酒方面的企业字号、商标、包装装潢特有风格。

湘泉公司恶意侵权 加大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并查明表示:酒鬼酒公司所生产的“紫坛贰拾”,其商标注册时间为2003年1月,核定使用范围为酒类,被诉侵权产品“封藏叁拾”瓶身与之相较,只是下部略小,纹路有些差异。湘泉公司所参考的两个注册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处理中,且与其酒瓶纹路、颜色等方面差别明显。

在湘泉公司成立前,案外人湘泉集团曾同意以白酒方面的无形资产入股10%,但在临界登记成立时,变成了以现金50万元入股10%。此外,无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与珍湘酒业公司有关。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酒鬼酒公司的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两者外包装盒外观既有共同性,也有区别性,仅凭外包装盒,不会让消费者对其产生误导,难以让人对两者产生特定联系,所以被告湘泉酒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湘泉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侵权,其对酒鬼酒公司注册商标的了解认知、代工生产及被代工者有知识产权等主张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判断,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权恶意明显,应加重侵权赔偿责任。

由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湘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封藏叁拾”白酒行为;判令湘泉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并驳回酒鬼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泓翎科技分析

对商标侵权的恶意要综合认定。恶意侵权的判断依据需建立在侵权时的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之上,但基于侵权时的主观故意心态难以固定和确认,在认定恶意侵权时,可从侵权人的认知能力、生产和销售时事先规避侵权责任承担的故意性、诉讼时有意举证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无责证据等综合考量。本案也是据此认定被告恶意侵权。

对商标恶意侵权者可加大赔偿责任。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如这两种无法确定,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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