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
关注《我是余欢水》中男主购买的茅台牌假酒,成为余欢水癌症误诊、和上司误会加深等一系列剧情的推动者,也表现了余欢水在癌症前后的性情转变。
大热剧《我是余欢水》中有这么一个情节
男主喝了一瓶假茅台酒后
头晕脑胀,眼前眩晕,屡次扑街
一度确信自己得了被误诊的胰腺癌
假酒给身体带来的伤害不可小
然而,南安市水头镇有一团伙
假冒“八八坑道高粱酒”“金门高粱酒”商标
被公安当场查获万余瓶,价值230万余元
非法经营所得243万余元
法院判处该团伙更高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01丨案情简介
三个简易点灌装加工 经物流邮寄销售
2016年7、8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未经授权,组织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安市水头镇某村一房屋及一搭设的简易房,生产假冒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金门高粱酒”、英属维京群岛商达诺国际行销有限公司注册的“八八坑道高粱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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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向被告人李某某承租了位于南安市水头镇某村自建的养殖场,并提供生产机器,委托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叶某某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金门高粱酒”等。
被告人高某某根据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的安排,从厦门某酒业公司、厦门某酿酒公司、晋江某酒业公司购买并运载至上述三个生产加工点进行加工。
被告人蔡某榕还分别向刘某某、颜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部分纸箱及酒瓶,并存放于被告人蔡某龙向吴某某承租的、位于南安市水头镇某村的两个房间。生产好的假冒吴忠白酒最后由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高某某运载至物流点邮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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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各被告人。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认定,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八八坑道高粱酒”9852瓶、“金门高粱酒”5049瓶价值为2306549元。
02丨法院审理
非法经营243万余元 更高被判处四年三个月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高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963825元,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354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龙、李某某、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榕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
依法判决
四被告人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 被告人蔡某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 被告人蔡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 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 被告人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责令四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丨法官评析
本案所反映的制售假酒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司法实践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大致占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的一半,而假酒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多发类别。
假酒犯罪主要以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国产吴忠白酒,以及进口知名品牌洋酒为主,在餐饮、酒店、娱乐等行业广泛存在,侵害面广,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不仅使酒类商标权人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还危及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民愤较大。
近年来,泉州法院突出重点领域
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卫生用品等
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
不断全力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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