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90528期
上黑榜企业
临沭县金运达百货商店
醉呼头高粱特酿酒(配制酒),酒精度(20℃)不合格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告
鲁市监通告〔2019〕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省市场监管局在食品流通环节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10大类共946批次食品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根据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918批次,不合格样品28批次。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4.酒类。
临沭县金运达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玖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呼头高粱特酿酒(配制酒),酒精度(20℃)不合格。
... ...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抽样场所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采取责令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相关措施。标称省外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已通报相关外省市场监管部门。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仍发现通告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来源:山东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百二十三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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